关于明确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07-24 点击:2708 |
||||
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保证投资评审质量,加强投资评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委托评审内容、程序和要求 (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跟踪审计等。
(二)经政府采购程序,现确定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18家联合体为委托评审入围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一),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委托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事项,可在入围单位中选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委托实行跟踪审计审查的,应通过招标办法确定委托评审社会中介机构。
(三)财政部门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被审项目专业、规模相匹配,符合下列条件:
1、承接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2、具有与被审项目内容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且必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本单位在职的、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专业的造价审核资质人员;
3、未参与过与被审项目相关的财务、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可以将造价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依据之一。投资评审事项仅涉及财务审查内容,不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委托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具有工程财务审查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评审。
二、委托评审付费办法 (一)财政部门委托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或复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委托评审费用:
1、基本付费:
费率‰
2、追加付费:按工程结算审核核减超过5%以外部分的5%支付追加审核费。
(二)财政部门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基本付费由财政部门支付,追加付费由施工单位负担,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中扣缴。
(三)财政部门委托跟踪审计付费标准,通过招标办法确定,评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接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制订符合建设项目专业性质、规模以及特点的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并确定评审工作期限、项目评审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在职的具有被审项目主体工程相应资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
(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符合《宁波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甬财政基[2003]615号)有关规定,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评审人员通过查阅、审核工程概(预)、决算以及财务、工程等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审报告应征求被评审单位的意见,并将被评审单位的反馈意见作为附件提交财政部门。
(五)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向财政部门提交完整的书面审查报告,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因社会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扣除0.5%的审核费,累计扣除金额为审计费用总额的20%为止。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控制,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评审质量复审,评审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误差率在3%以上的,1亿元以上的项目误差率在2%以上的,应予以通报,并取消原评审机构委托资格两年。
审核误差率= [(受财政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财政复审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受财政委托审价机构审定工程决算总投资数]×100%
(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一经发现,应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委托评审资格、取消下轮投标资格等处罚。
1、评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
2、保密工作失职,导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泄露的;
3、无特殊原因,评审工作逾期超过40天的;
4、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附则 (一)宁波市级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委托工作应按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委托协议一律不作调整。宁波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宁波市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财政性建设项目付费标准的通知》(甬财政基[2001]52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