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大型监理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管

2014-07-25 09:41   点击:1427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建招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和《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意见》(甬政发〔2013〕3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满足我市建筑市场需要,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市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实力及市场竞争力,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工程建设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项目运行阶段。
  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项目前期阶段
  协助业主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评估等)与投资确定,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实施阶段
   1、协助业主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2、协助业主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3、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或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业务;
   4、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5、协助业主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三)项目运行阶段
   1、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2、组织项目后评估。
  (四)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承担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的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一项或者多项建设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当项目管理企业承担项目管理业务包含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时,招标代理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数量应满足相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建设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当项目经理兼任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五、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应在项目立项后进行。
  六、业主与项目管理企业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监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组、造价咨询项目组、施工项目部及其他参建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与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及其他参建单位(部门)现场负责人的职权关系;当业主委托项目管理企业承担项目管理业务包含监理、招标代理时,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仍应分别签订监理合同和招标代理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业主委托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的项目管理业务包含监理的,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有业绩要求时,同类工程的监理业绩可认同为项目管理业绩。
  八、项目管理企业可以与其他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项目经理由牵头人选派。
  九、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同意,可以与其他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十、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不同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分别计取,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项目包括: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议书编制费、可行性研究费、安全评价费、环境评价费、节能评估费、社会稳定评估费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试运行管理费等;项目运行阶段的保修管理费、后评估费等。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应由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委托项目管理企业而发生的费用,其费率或金额由双方根据工作量在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上述之外的收费项目的费率或金额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十二、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十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四、业主可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十五、鼓励将保障性住房工程和一般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十六、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应做好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监备案、现场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管工作的衔接,为我市推行项目管理提供保障。
  十七、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应加强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项目管理服务指南、项目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文件,为我市推行项目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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