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2016-10-21 点击:3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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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 甬建价〔2016〕24号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规定,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宁波市造价管理处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6〕23号)文件附件3表(六)、附件4表(六)、附件5表(二)中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由税前工程造价的0.10%调整为0.07%、税金费率由税前工程造价的11.10%调整为11.07%,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uploadNews/file/20161021/20161021084959_73127.docx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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